(单位名称)现申请 (设备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型号为 。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所颁布的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 自觉维护国家无线电波秩序,加强对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质量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无线电干扰的发生。
三、 所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四、 □生产、□进口所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将于
年 月(填写时间应在型号核准有效期内)前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并及时提交销售使用材料。
五、 获得型号核准证后,所生产或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与型号核准证保持一致。
六、 妥善保管型号核准证,并按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七、 拟延续型号核准证有效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行与承检机构协商相关测试费用事宜:
(一)因被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不予核准,不能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
(二)因市场等原因获得型号核准证后未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
九、 自觉接受并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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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