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相关要求执行,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1.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2.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3.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4.元器件发生变化的(射频信号处理芯片、功率增益相关器件、滤波器、基带芯片、射频收发相关器件、射频电源等管理相关器件、开关器件、双工器、天线相关器件、时钟相关器件等);

5.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仅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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